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X邦(原告)给第一被告X通信工程所承接项目供货,供货过程中由第一被告所签合同(按每次需求量签合同)、原告开具发票的款项第一被告已经付清,之后原告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分包人)告上法庭,诉请二被告承担剩余应付未付款项270万。原告的起诉依据为:1、针对已付清款项的与第一被告签署的合同、发票;2、剩余270万货款(诉讼请求)由第二被告签字的结算单,无与第一被告直接签署的合同、未提供发票。请从原告角度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及论据。
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X邦(原告)给第一被告X通信工程所承接项目供货,供货过程中由第一被告所签合同(按每次需求量签合同)、原告开具发票的款项第一被告已经付清,之后原告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分包人)告上法庭,诉请二被告承担剩余应付未付款项270万。原告的起诉依据为:1、针对已付清款项的与第一被告签署的合同、发票;2、剩余270万货款(诉讼请求)由第二被告签字的结算单,无与第一被告直接签署的合同、未提供发票。请从原告角度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及论据。

展开
建设工程
浙江
2022-11-18 23:37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0条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咨询助手
在线
继续咨询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首页
找律师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