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是否确实发生以及债务人对履行义务有无疑义等内容进行审查后,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王某应持公证书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尔后,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方能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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