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冯某诉金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某50000元。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达成金某在6个月内还清冯某50000元的调解协议。二审终结一个多月后,冯某发现金某不但没有还款的迹象,反而在转移财产。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期限未满,冯某无法申请法院执行。于是冯某想申请财产保全,但一、二审又均已审理终结。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向哪里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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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四川
2022-08-1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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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因此,冯某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金某的财产。虽然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才申请财产保全,故保全费应由债务人承担。通常情况下,保全费的负担问题不在保全裁定中确定,而是在结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但是在案件已审理终结的情况下,保全费的负担问题应在保全裁定中予以确定。

    41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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