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起诉期间内,能否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获嘉县住建局于2013年1月10日以某单位临时房占道,未办理《建设工作计划许可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作出责令该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3月20日向获嘉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对能否立案受理并予以强制执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理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当某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立案受理。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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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内蒙古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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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规定三个月的诉讼期限,而不允许行政机关在此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在给被执行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机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法律赋予它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这是无庸置疑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行政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据此,获嘉县城建局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3月20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获嘉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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