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
我进入法院工作已将近两年,然而一个有关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请问:现实中该以哪个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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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福建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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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颁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颁布。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又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可见,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出现在庭审阶段,但一般限于原告主张错误、人民法院予以释明的情况。

    432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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