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转让的变更登记是否适用20年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
孙某与李某1998年签订协议,孙某将自己名下的个体矿井转让给李某。2001年,李某持变更申请、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市工商局将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011年,孙某以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时自己不知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工商局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对孙某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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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广东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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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本案适用5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只要和不动产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对此应进行限制。一般来说,“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的权利客体是不动产物权,比如颁发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直接指向不动产物权,但该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权利客体是形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或前提,比如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较有争议的是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矿藏在未开采时因其必须依赖土地而存在,属于不动产,被开采之后称为矿产或矿产品,则属于动产。由于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国家许可矿藏由不动产变为动产,与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一般认为颁发采矿许可证不适用“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该变更登记可能会引起该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所有人的变动,但是该登记本身不会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化,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对公司民事行为的行政确认,不涉及经营权的问题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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