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代为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2011年9月,A区环保局发现B公司非法排放污染附近河流,对B作出罚款2万元并在1个月内恢复原状的决定。B公司逾期并经催告后拒不履行恢复原状决定,环保局遂委托C环保清清公司耗资10万元清除了污染。问C公司清除污染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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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青海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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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代履行,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同时,其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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