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同时符合两个法定要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其二,行为人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乐洋设计装修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类家具销售市场,在主观上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并且,乐洋设计装修公司与鑫梦销售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鑫梦销售公司是腾飞牌家具在该地区唯一授权的经销商,对该产品的销售应具有优势地位,而乐洋设计装修公司在销售家具市场上显然不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和竞争力,其实施的低价销售行为根本不可能“排挤竞争对手”,因此,不能认定其低价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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