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含传真)、法定代表人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未质疑过的不受理)及事实依据,证据材料;(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五)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