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2010年5月,胡因投资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向龚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龚的30万元按公司股本600万元的5%份额分红返本计利,胡收到分红直接给付龚;龚在收回成本将红利的20%给胡。截止2012年10月,龚当分红30万元,胡仅支付龚10万元即不知去向。问:龚能否直接要求公司支付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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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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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龚某能否要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红利,关键在于其是否是公司法律上股东。只有公司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在赢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分红,在亏损的情况下直接承担亏损。具体到本案,只有胡某才是公司的正式股东,龚某只是胡某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可以称为“股名股东”,但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就其通过胡某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就其对胡的债权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437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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