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少于50%的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2010年10月,李杰与刘梅合伙成立贸易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两人各占公司50%股份,李杰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梅任总经理,遇有包括解散公司在内的重大事项,须经两位股东一致同意。自2012年11月起,李杰与刘梅发生冲突,李杰从此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刘梅于2015年3月要求解散公司,李杰声称须经二人一致同意。问:刘梅可否要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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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山西
2022-08-0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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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律师解答1条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列为单独或者合计持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事由。具体到本案,因李杰自2012年11月起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继续,公司的存续势必造成股东重大损失,且其与刘梅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刘梅所持股份超过公司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十以上,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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