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费行为应当如果处理?
陈某经营士多店两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2010年10月,镇政府在专项市场整顿活动中查明此事,前后两次以自己名义催促陈某补交3000元税款,陈某未加理会。同年12月,镇政府以此为由扣押其三轮摩托车一台,用于抵扣税款,陈某不服。问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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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甘肃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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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规赋予其职权的范围的,不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2)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3)行政机关超过了一定的时间行使权力;(4)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具体到本案,陈某未申报和缴纳税款,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镇政府并非法定的征税和稽税主体,以自己名义对陈某所作的扣押行为违反了行政职权的分工负责原则,属于超越职权行政行为,不对陈某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扣押变卖陈某财产充抵税款。陈某据此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和法院应当撤销镇政府的行为,要求镇政府返回陈某三轮车,但亦当将陈某未申报和缴纳税款行为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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