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时效,一般为两年。如果行政机关在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能再处罚行为人;如果违法行为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或金融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 ...
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