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
原告、被告于1998年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胡甲,2008年6月收养一女胡乙,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二人离婚,原告要求抚养胡乙,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对该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合议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告已生育有子女,其又收养子女,且未办理收养手续,违反《收养法》的规定,法院不应对违法收养的子女作出处理,如作出处理,等于给收养人设定权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的教育评价、引导功能也失去意义。所以,对胡乙的抚养问题,由原告、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法院不予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告已经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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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云南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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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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