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行为被撤销后,是否还需要判决恢复登记备案?
2004年9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同年11月,某市房管局为张某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2008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以买受人张某违约为由,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某市房管局申请注销该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2008年6月11日,某市房管局注销了张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2010年2月26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房管局注销张某登记备案的行为,并恢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市房管局注销张某登记备案的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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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新疆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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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而注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房管局仅凭某房地产公司的单方申请,既未通知购房人张某到场,也未征询张某的意见,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以撤销。关于张某诉请判令房管局恢复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故在某市房管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后,该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房管局恢复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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