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财物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财物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种类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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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涉案的货物进行扣押的,扣押货物是有一定期限的,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行政强制法关于扣押,查封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
行政处罚法对扣押涉案物品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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