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对扣押涉案物品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对于当事人的财物缩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续查封的查封年限,与初始查封年限是一样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 ...
行政机关对涉案的货物进行扣押的,扣押货物是有一定期限的,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查封扣押条款: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引起争议,则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 ...
行政强制法关于扣押,查封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
行政处罚法对扣押涉案物品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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