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会权限主要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
2、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3、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4、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