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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不严
公章管理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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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吉林
2021-12-1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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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因疏忽,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后甲收到一传票,知李某用甲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收定金30万元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民法典》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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