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共同设立、经营的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公司成立前期费用股东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 ...
夫妻之间共同设立、经营的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