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而言,登记是法定必经程序,否则,或者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或者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在未经法定登记程序前,人民法院可对其查封、扣押、冻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董某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董某对此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得查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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