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周某在其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权转让给夏某,并由夏某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数额向魏某交纳租金,应视为魏某知晓转让行为,并认可由夏某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魏某也未对夏某继续承租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由于期满后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且承租人夏某逾期未交纳租金,因此,魏某可要求夏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而鉴于周某不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可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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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人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要承担因合同违约造成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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