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书燕、罗伟、罗正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柴义全劳务费 3290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1.3 元,由被告李书燕、罗伟、罗正全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被告李书燕、罗伟、罗正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柴义全劳务费 3290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1.3 元,由被告李书燕、罗伟、罗正全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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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022-04-1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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