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在该公司工作已有两年多时间而不满两年半,该公司应向你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支付标准,你们双方的说法都不准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据此,公司应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4800元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说,你可以得到总额为1.2万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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