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2009年8月,我应聘到一家会展公司工作,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我休了产假,10月产假结束回公司时,人事部门说:“你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份到期,公司已经依法顺延到产假结束,现在公司转制岗位有限,应当终止合同了。”我据理力争要求顺延到哺乳期满,但公司还是开了退工单。请问,我可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展开
合同纠纷
山东
2022-08-10 17:37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的,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情形和劳动者无理由主动要求的外,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支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义务;而支付赔偿金则是违法行使解雇权时应承担的责任,带有惩罚性质,劳动者若同时提出这两项性质完全不同的请求显然是矛盾的,只能选择一项诉求。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你尚处于哺乳期,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合同,你只能主张支付赔偿金。

    433天以前 回复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咨询助手
在线
继续咨询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首页
找律师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