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标准。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哪些商品或进行哪些服务消费的权利,而且行为必须自愿。但餐厅设置“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另外,再根据我国《价格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当消费者在没有足额地进行最低消费时,餐厅也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明显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滥用了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据此,餐厅的“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餐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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