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2011年2月8日,储某因获悉其所在的“城中村”改造,会产生大量废品,意欲收购。遂于2月15日办理相关手续向区经贸部门申请“再生资源回收许可”并被受理,经其多次催促,区经贸部门一直未作决定。5月1日,该“城中村”改造,储某收购各类废品达20余吨。5月20日,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储某因无“再生资源回收许可”证书,其所收购废品均被执法部门扣押并受处罚。问储某能否要求区经贸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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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广东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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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行政许可法》第37、38、4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决定的期限通常为2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区经贸局对储某行政许可申请逾期未作出决定,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且系储某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储某可据此规定要求市经贸局、区监察局责令区经贸局改正,若相关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43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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