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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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回避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获得赔偿权。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 ...
原则上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持三证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的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准许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