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合并审理行政相对人因同一事实受到不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乙,乙在操作中引发事故。甲公司所在省的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不服这两个处罚决定,向同一法院分别起诉。问:法院是否可以将其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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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四川
2022-08-0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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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普通共同诉讼的多个原告在实务中可以单个起诉、也可以一起起诉;法院可以立一个案子,也可根据具体案情立两个以上案子。

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是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省建设厅对甲公司作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基于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乙并且引发了事故这一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规定法院合并审理情况。如果甲公司不服该两个处罚决定,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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