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转移遵循的原则主要博爱扩:
1、动产的转移遵循交付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的转移遵循登记原则,即一般经依法登记的,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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