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未约定,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原告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车辆购买了盗抢险,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被盗,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原投保金额对其被保险车辆进行赔付,能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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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云南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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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双方属于没有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情况,故保险公司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盗抢险,该合同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被盗,且至今未退回,故王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相关费用。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以保险单上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但是双方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盗抢险条款》明确说明了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以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并对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说明。该项说明以加粗的字体显示,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王某仍然签订了保险合同,表示其默认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故应按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综上,原告王某要求按原投保金额进行赔付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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