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据法律规定,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