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是没有规定的,但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是没有规定的,但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 ...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是没有规定的,但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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