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民事诉讼是否引起行政诉讼时效中断?
刘某在尉川大道北侧建造楼房一座,刘某之子刘小某私下以刘某的名义与童某签订协议一份将房屋卖给童某。童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房屋仍由刘某实际占有使用。2016年3月,刘某将争议房屋拆除、翻建并转卖于他人。同年6月,童某得知后对刘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017年3月,刘某对县住建局提起行政诉讼。参加民事诉讼是否引起行政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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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南
2022-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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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首先,行政诉讼无时效中断。《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所以没有规定诉讼中断的法定事由及情形,因为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将重新计算诉讼期间,导致行政行为长期得不到实际执行,同时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造成行政相对人逃避行政行为约束或滥用诉权。其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相对人作出的且须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行政相对人一般应知道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及相关诉权。本案应适用该规定,即起诉期限自2016年6月刘某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再次,本案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刘某系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利害关系人,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刘某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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