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别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的驾驶人,一次计12分。另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收缴,扣留该驾驶车辆,处15天内拘留,并处2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别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的驾驶人,一次计12分。另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