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上职务犯罪的留置时长在一般情况下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省级以下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且只能延长一次;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延长。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