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1、申请的材料应当合法、有效、齐全;
2、申请设立登记的人员,必须为经营者或具有申请资格的委托人等人员;
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其他登记注意事项。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