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司账号密码群发短信广告是否构成盗窃罪?
宋某通过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远灵通讯公司的企业信息平台,从而盗取该平台客户栏目下的多家公司的账号及密码。同时,宋某又租用了何某的服务器,并由何某提供技术支持,使用盗取的上述公司账号及密码对接到远灵通讯公司一分公司的短信通讯平台。后宋某将盗接的平台、账号及密码,以每发送一条短信人民币0.05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发送的短信费用累计达到30万余元,宋某从中非法牟利共计15万余元。请问,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江西 刘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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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北京
2022-08-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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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非法侵入远灵公司的企业信息平台,秘密窃取他人的账号、密码,非法获取并让他人使用与被盗账号相关联的群发短信的权利,而该权利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宋某侵犯了他人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1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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