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税应当按照税前工资来进行扣除。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