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对这外国人犯罪案件做出审理的时候,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学者并不认同这点,自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不过在《刑事诉讼法》中既然明确规定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的话,那自然就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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