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夏某与安培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实际工作。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到邻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后夏某在工作中经常加班,在得不到加班费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在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后,安培公司不服,又向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夏某的仲裁请求,判令其到本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请问,安培公司与夏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江苏 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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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2022-08-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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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安培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441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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