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校举办者身份确认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某市教育委员会向英博学校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该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记载,举办者为曹某和孟某,开办资金来源曹某350万元、孟某50万元。学校开办后,曹某任校长、总监、法定代表人。不久,曹某因车祸死亡。某市教育局组织召开英博学校董事长人选协调会,决定在新董事长确定前由孟某代理董事长。该市民政局向英博学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该市民政局发文同意变更英博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曹某的妻子魏某,与孟某为变更英博学校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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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山西
2022-08-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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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该行政机关需要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身份资格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限范畴,包含了行政许可内容。故确认或否定举办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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