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369天以前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