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客运公司司机袁某将公司所属的卧铺车交给潘某,要求其给该车右边窗玻璃打玻璃胶,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首先,潘某承揽的工作是给通达客运公司卧铺车右边窗玻璃打玻璃胶,该项工作技术要求不高,工作程序也不复杂,同时不存在高危性或不法性,因此通达客运公司不存在定作过失;其次,通达客运公司司机袁某将车辆交给潘某时,只要求其给车辆右边窗玻璃打玻璃胶,以防止漏水,该项指示不存在危险性或者违法性,故通达客运公司不具有指示过失;再次,通达客运公司司机袁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鉴别汽车维修资质的专业知识,因此也不具有审查和鉴别潘某作为承揽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潘某家人要求通达客运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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