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是属于地域管辖的一种管辖原则,也是最普遍的原则。“原告就被告”是原则,“被告就原告”是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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