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拒交公告费,怎么办?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现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需在报纸上发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向原告王某释明后,在指定期限内,王某拒交公告费。对此情况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公告费不属于当事人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本案应当由法院代为交纳公告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告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类似诉讼费的费用,原告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告费不是诉讼费,原告拒不交纳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以被告不明确为

展开
婚姻家庭
广西
2022-08-10 17:33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仅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告费不在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之列。因此,当事人不交纳公告费、人民法院不能按照“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法院审理后,如确定该公告费确实应由当事人承担,可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但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429天以前 回复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咨询助手
在线
继续咨询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首页
找律师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