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在就诊前就已经办理门诊大病审核登记手续,并且是在指定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少儿医疗保险证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4、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5、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机构住院,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不包括已经事先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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