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无效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现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现为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如果约定如“向双方法院起诉”之类的超过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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