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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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直接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形式,既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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