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性质为派遣工,派遣至现单位工作。 持续工作至2014年1月,与劳务公司续签外包工合同,仍就职于该单位。 至2018年11月外包合同到期,与现单位签订正式工劳动合同,现单位裁员,单位主张我的工作年限为2018年11月至2024年4月做为裁员赔偿基数,我主张2012年至今的工作年限为年限为赔偿基数,请问我的主张是否有法律支撑?2018年前的劳动合同找不到了,只有与劳务公司的工资流水。
2012年11月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性质为派遣工,派遣至现单位工作。 持续工作至2014年1月,与劳务公司续签外包工合同,仍就职于该单位。 至2018年11月外包合同到期,与现单位签订正式工劳动合同,现单位裁员,单位主张我的工作年限为2018年11月至2024年4月做为裁员赔偿基数,我主张2012年至今的工作年限为年限为赔偿基数,请问我的主张是否有法律支撑?2018年前的劳动合同找不到了,只有与劳务公司的工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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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2024-05-29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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